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交易商的现货交收需求,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协议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上市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后,可以不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配对而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也可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且配对成功后,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
第四条 提出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必须持有同一上市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上市商品的订货量。
第五条 协议交收货物可以是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标准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电子交易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第六条 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出协议交收申请。
第七条 未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交收配对提出的协议交收申请
未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配对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11:30之前,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申请单》(附件一)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交易所交收管理部,交易所交收管理部将在当日15:30之前给予书面答复。
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提出申请时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协议交收的数量。
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双方、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等。
第八条 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配对后提出的协议交收申请
在交易所交收申报时段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且配对成功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匹配成功当日下午17:30前,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申请单》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交易所交收管理部,交易所交收管理部将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以及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未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交收配对提出的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交易所根据交收配对成功当天的交易结算价将买卖双方协议交收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转让。
第十条 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买卖双方交易商不可以申请撤销协议交收。
第十一条 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买卖双方交易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照协议交收商品电子合约的规定向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收取交收手续费。
第十三条 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可申请通过交易所结算货款、交付货物及相关单证,也可申请自行结算货款、交付货物及相关单证。
第十四条 申请通过交易所结算货款、交付货物及相关单证的协议交收流程如下:
(一) 买方交易商应当在双方约定的交收日下午14:00前将交收货物除交收保证金外剩余的货款,通过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划转到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
(二) 交易所交收管理部确认买方货款到账后,以传真形式,将加盖交收管理部专用章的《买方货款到账确认单》(附件二)发至卖方交易商。
(三) 经交易所确认买方货款到账后,卖方交易商应当在双方约定的交收日内将交收商品有效提货单发送至买方交易商,买方确认后以传真方式向交易所发送加盖公章的《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确认函》(见附件三)。交易所审核确认后,将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四) 卖方交易商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协议交收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后,以传真方式将加盖公章的《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确认函》送达交易所,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五) 买卖双方交易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上述业务的,将根据具体上市商品对应的交收办法中的违约规定处理。
(六) 协议交收涉及产品质量纠纷的,交易所仅协调交收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自行结算货款、交付货物及相关单证的协议交收流程如下:
(一) 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交易所在交收配对成功后的1个工作日内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二)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结算和款证交付的,交易所不再参与交收过程。如交收双方发生任何纠纷,交易所仅协调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属于具体上市商品交收办法的补充细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具体上市商品交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