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脂松香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脂松香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的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连续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脂松香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指定脂松香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脂松香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具体现货交收仓库见交易所公告。
第四条 指定生产厂家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脂松香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具体指定生产厂家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五条 交收品牌是指交易所认可的、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脂松香商品的注册商标。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脂松香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七条《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八条 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脂松香经营资质及与脂松香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脂松香入库与出库
第九条 脂松香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脂松香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申请内容包括脂松香加工厂、品种、等级、净重、件数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分配卸单号。
(二)货物入库
1. 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报告及卸单号。生产企业提交的质检报告应符合国家二级标准,不符合国标二级的货物仓库可拒绝入库。
2. 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验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包装桶上应有明显而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批号、毛重、净重、等级、厂名等;
(2) 脂松香为指定生产厂家生产;
(3) 脂松香表层出现氧化膜的,仓库可以拒绝入库;
(4) 包装桶不存在严重破损、变形、锈蚀;
(5) 自生产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3. 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4. 货物到库验收时,应当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货主。
第十条《仓库存货凭证》填写要求
1.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仓库存货凭证》一式三联,交易所、仓库和货主各执一联。
2.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脂松香,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脂松香,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批脂松香的生产日期。
第十一条《仓库存货凭证》交易所留存联和交易商置换联原件由仓库每月定期寄至交易所。
第十二条 出库货物的质量检验
(一)出库货物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将作为判断卖方交收货物质量是否违约以及买卖双方结算质量差价的依据。
(二)自生产日起超过二十四个月的脂松香不可以用于实物交收。质量检测结果等级降低至不低于五级的,可正常交收或出库,买方不能拒绝。
(三)检验规定
1. 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抽样和质量检验;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质量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抽样和质量检验。
2. 马尾松脂松香、云南松脂松香、思茅松脂松香按照国标GB/T8145—2003的规定进行抽样和检验,湿地松脂松香按照标准LY/T1332—1999的规定进行抽样和检验。样品分为A、B两份进行封存,A样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B份作为复检样本保留。抽样时,买卖双方应该到场监督,买卖双方不到场监督的,视为同意抽样结果。
3. 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三条 出库货物的重量检验
(一)出库货物的重量由仓库进行检验,仓库出具的检验结论将作为买卖双方结算交收货物重量的依据。称重时,买卖双方应该到场监督,买卖双方不到场监督的,视为同意称重结果。
(二)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交收货物的结算重量通过清点交收货物的桶数进行计算,即:结算重量=单桶重量×桶数。其中单桶重量通过如下方式确定:检验机构按照国标GB/T8145—2003的规定进行抽样,若所有抽检样品的平均净重在225±0.5公斤范围内,则以225公斤作为单桶重量;若平均净重超出225±0.5公斤范围且在225±2公斤范围,按抽样的平均净重作为单桶重量计重,超出225±2公斤范围按违约处理。
松香包装桶重量在产品标识上注明。符合6.5±0.2公斤和7±0.2公斤两种标准,按6.5和7公斤计,超出规定范围但在±0.5公斤以内卖方按50元/吨补偿给买方。超出±0.5公斤以外卖方每吨补偿给买方200元/吨。马尾松松香包装必须采用7公斤/桶的包装。
第十四条 买方可以自行到仓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委托仓库代为发运。但买方委托仓库代为发运时,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仓库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三章 脂松香的交收流程
第十六条 脂松香的实物交收流程
脂松香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1、D2、D3、…、D15交收日。
(一)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
1.在D1交收日16:00-16:15,持有脂松香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现货交收申报。提出现货交收申报时买卖双方交易账户应有足额可用资金。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对脂松香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2.在D1交收日16:15-16:30,脂松香中间仓交易商根据脂松香交收申报差进行中间仓申报,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实时配对。
3.现货交收申报全部结束后,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二)D2交收日——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买方交款
1.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第三联(交易商置换联)及《仓库存货凭证登记配对申请书》(见附件四),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D7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2. 仓库将《仓库存货凭证》第二联(交易所留存联)扫描件发送至交易所。
3. 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注明的货物总重量必须不小于其现货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货物重量。
4. 买方提交现货交收意向
买方在D2交收日11:30前通过传真或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交易所交收部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商品名称、重量、仓库名称等。但最终交收以交易所配对结果为准。
5. 买方交款。在D2交收日16:0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的剩余货款。
6.交易所开提货单。交易所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并向买方开具《仓库提货单》。
7.交易所开具《仓库提货单》后,《仓库提货单》由交易所加盖交收部专用章后传真至买方和对应的仓库。相应的《仓库存货凭证》由交易所核销并留底。
(三)D3~D7交收日——提货日
买方到对应的仓库提货或办理转存手续,并按照货物出库的要求进行出库检验。
1.买方需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公章以买方在交易所的预留印鉴为准(见附件三),并携带买方提货委托函(见附件四)到对应的仓库提货。仓库根据交易所传递的买方预留印鉴扫描件,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货物转存手续由买方根据仓库的规定办理。
2.持有《仓库提货单》的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仓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协议或转存货物,也可按现货交收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仓库存货凭证》,再次用于交收。
3.仓库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七条 卖方收货款
买方应在D7交收日14:00前办理完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检验和提货手续。若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及货物所在仓库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交易所确认卖方已经结清截至D7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后,在买卖双方确认质量和重量检验结果的次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若经检验货物质量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卖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货物的存货凭证,相应质检费用由卖方负担。相应交收过程顺延。若不能提交,按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增值税发票
卖方在收到货款的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以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寄日期为准),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卖方收到货款的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对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现货交收保证金。
第四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1.货物出库时,若买卖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2.交易所安排原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B样出具质量鉴定结果,误差小于国家规定以A样化验结果为准,大于国家规定以B样化验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3.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卖双方对检验报告的结论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质量异议的申请。
第二十条 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现货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交付《仓库存货凭证》或交付的《仓库存货凭证》注明的货物重量不足的;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质量标准的;
4.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二) 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 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 =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 发生现货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 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 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仓库提货单》。
3.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电子交易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对货主提供的交收商品存在掺杂掺假的,交易所将取消交收商品对应生产企业的指定生产企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现货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现货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协议交收细则(暂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