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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脂松香交收办法(暂行)(2012年2月修订)
 
2012-02-17   阅读次数:1980    渤商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脂松香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脂松香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的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脂松香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指定脂松香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脂松香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具体现货交收仓库见交易所公告。
  第四条 指定交收品牌是指交易所公示的可用于脂松香现货交收的注册商标。
  第五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脂松香才能用于现货交收。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七条 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脂松香经营资质及与脂松香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脂松香入库与出库

  第八条 脂松香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供《脂松香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申请内容包括脂松香品牌、生产厂家、种类、等级、净重、件数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1. 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2. 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验收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包装桶上应有明显而牢固的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批号、毛重、净重、等级、厂名、生产日期等;
  (2) 脂松香必须是交易所指定交收品牌;
  (3) 企业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对应的脂松香等级不低于二级标准;
  (4) 脂松香表层出现氧化膜的,仓库可以拒绝入库;
  (5) 包装桶不存在严重破损、变形、锈蚀;
  (6) 自生产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3. 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4. 货物到库验收时,应当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货主。
  第九条《仓库存货凭证》填写要求
  1.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仓库存货凭证》一式三联,交易所、仓库和货主各执一联。
  2.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脂松香,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脂松香,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批脂松香的生产日期。
  第十条《仓库存货凭证》交易所留存联和交易商置换联原件由仓库每月定期寄至交易所。
  第十一条 交收货物质量的确定
  (一)交收货物的质量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将作为双方结算和处理争议的依据。
  如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提出不需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买方必须在收到《仓库提货单》后的第二工作日的14:00前向交易所提出,以该批货物入库时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二)自生产日起超过二十四个月的脂松香不可以用于现货交收。质量检验结果等级降低至不低于三级的,可正常交收或出库,买方不能拒收。
  (三)检验规定
  1. 买方在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范围内确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抽样和质量检验。
  2. 马尾松脂松香、云南松脂松香按照国标GB/T8145—2003的规定进行抽样和检验,湿地松脂松香按照标准LY/T1332—1999的规定进行抽样和检验。样品分为A、B两份进行封存,A样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B份作为复检样本保留在质检机构。抽检时间由仓库通知买卖双方。抽样时,买卖双方应该到场监督,买卖双方不到场监督的,视为同意抽样结果。
  3. 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交收货物的重量确定
  (一)如买方不提出重量检验,以《仓库提货单》记载的净重作为买卖双方结算交收货物重量的依据。
  (二)如买方提出重量检验,买方必须在收到《仓库提货单》后的第二工作日的14:00前向交易所提出,由仓库进行重量检验,仓库出具的检验结果将作为结算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 每一《仓库提货单》对应交收货物的结算重量通过清点交收货物的桶数进行计算,即:结算重量=单桶重量×桶数。
  2. 单桶重量通过如下方式确定:按照国标GB/T8145—2003的规定进行抽样,然后逐桶称重取算术平均值,若所有抽检样品的平均净重在225±0.5公斤范围内,则以225公斤作为单桶重量;若抽检样品平均净重低于224.5公斤,但不低于222公斤的,则以抽检样品的最低净重作为单桶重量。
  3. 脂松香包装桶重应符合6.5±0.2公斤和7±0.2公斤两种标准中的一种,分别按6.5公斤和7公斤计,并在产品标识上注明。桶重误差超出规定范围但在±0.5公斤以内的,卖方按50元/吨补偿给买方;桶重误差超出±0.5公斤的,卖方按200元/吨补偿给买方。马尾松松香包装必须采用7公斤桶进行包装。
  4. 检验时,买卖双方应该到场监督,买卖双方不到场监督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三)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买方可以自行到仓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或仓库代为提货。
  第十四条 仓库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三章 脂松香的交收流程

  第十五条 脂松香的现货交收流程
  脂松香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1、D2、D3、…、D15交收日。
  (一)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
  1.在D1交收日16:00-16:15,持有脂松香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现货交收申报。提出现货交收申报时买卖双方交易账户应有足额可用资金。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对脂松香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2.在D1交收日16:15-16:30,脂松香中间仓交易商根据脂松香交收申报差进行中间仓申报,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实时配对。
  3.现货交收申报全部结束后,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现货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二)D2交收日——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买方交款
  1.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第三联(交易商置换联)及《仓库存货凭证登记配对申请书》(见附件二),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D7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2. 仓库将《仓库存货凭证》第二联(交易所留存联)扫描件发送至交易所。
  3. 买方提交现货交收意向
  买方在D2交收日11:30前通过传真或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交易所交收管理部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商品名称、重量、仓库名称等。但最终交收以交易所配对结果为准。
  4. 买方交款。在D2交收日16:0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的剩余货款。
  5. 交易所开提货单。交易所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并向买方开具《仓库提货单》。
  6.交易所开具《仓库提货单》后,《仓库提货单》由交易所加盖交收管理部专用章后传真至买方和对应的仓库。相应的《仓库存货凭证》由交易所核销并留底。
  (三)D3~D7交收日——提货日
  买方到对应的仓库提货或办理转存手续,并按照货物出库的要求进行出库检验。
  1. 买方需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公章以买方在仓库的预留印鉴为准(见附件三),并携带买方提货委托函(见附件四)到对应的仓库提货。仓库根据买方预留印鉴扫描件,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货物转存手续由买方根据仓库的规定办理。
  2. 持有《仓库提货单》的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仓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协议或转存货物,也可按现货交收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仓库存货凭证》,再次用于交收。
  3. 仓库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上注明实际发货数量,加盖货讫专用章后通知交易所。
  第十六条 卖方收货款
  买方应在D7交收日14:00前办理完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检验和提货手续。若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及货物所在仓库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交易所确认卖方已经结清截至D7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后,在买卖双方确认质量和重量检验结果的次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第十七条 增值税发票
  卖方在收到货款的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以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寄日期为准),同时将邮寄存根(扫描件或传真件)传给交易所。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卖方收到货款的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对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现货交收保证金。

  第四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1. 货物出库时,若买卖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2. 交易所安排原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B样出具质量鉴定结果,误差小于国家规定以A样化验结果为准,大于国家规定以B样化验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3.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卖双方对检验报告的结论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质量异议的申请。
  第十九条 质量检验结果等级降至低于三级的脂松香的换货处理
  出库货物质量检验结果等级降至三级以下的脂松香,卖方可以在质量检验结果出来后的五个自然日内提供质量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的脂松香替换交收,具体规定如下:
  (一)卖方将替换交收的脂松香送到仓库,并按第二章的要求办理相关的入库手续,由仓库出具相应的《仓库存货凭证》;
  (二)针对替换交收的脂松香,由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由仓库进行数量检验,相应费用由卖方承担;
  (三)质量检验结果不低于三级的脂松香,由交易所向买方重新开具《仓库提货单》,买方凭新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四)换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五)卖方在原质量检验结果出来后五个自然日内完成第(一)、(二)款规定事项的,卖方需向买方支付货款总值的1%作为换货补偿;卖方在原质量检验结果出来后五个自然日内未完成第(一)、(二)款规定事项的,卖方构成违约,具体按第二十条违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现货交收违约:
  1.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交付《仓库存货凭证》或交付的《仓库存货凭证》注明的货物数量不足的;
  2.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质量标准的;
  4. 卖方交付货物抽样样品的平均净重小于222公斤的;
  5.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二) 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 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 =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 发生现货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 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卖方违约的,交易所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 买方违约的,交易所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3.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电子交易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在现货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现货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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