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合同购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电子购销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合同购销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三条 本中心、会员、会员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质检机构、指定仓库、指定厂库等参与本中心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购销
第四条
合同购销:是指买卖双方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电子购销系统对上市交易的商品进行买卖申报,经匹配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持有电子购销合同的交易会员应在当日提出交收申报实现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购销是指在交易中心的主持下,会员通过电子购销系统对交易中心上市商品发出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由电子购销系统匹配并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行为。
第五条 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报价是该商品的含增值税的价格,增值税率根据国家税法确定。
第六条 交易会员通过电子购销系统进行报价,报价分为买入订立报价、卖出订立报价、买入转让报价和卖出转让报价。
第七条 购销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
(一)开市价:某一上市交易商品在某交易日开市时产生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二)收市价:某一上市交易商品某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某一上市交易商品某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某一上市交易商品某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
(五)结算价:指某一交易商品在某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持有电子购销合同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的基准价。
(六)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七)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八)买入量: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商品数量的总和。
(九)卖出量:某一价格对应的卖出商品数量的总和。
(十)成交量: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商品数量。
(十一)订货量:交易会员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未进行实物交收的商品数量。
第八条 交易会员通过其会员账号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在其会员账号的所有购销行为均视为该交易会员的交易行为。交易会员必须对其会员发出的所有购销指令及购销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服务费
第九条 合同购销保证金比率为合同金额的20%,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保证金比率,并由本中心将另行公布。
第十条 参加合同购销的买方会员须在其会员账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会员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 参加合同购销的卖方会员通过本中心购销系统销售商品时,应提交在本中心注册的《存货凭证》。
第十二条 当日交易中心某一商品的卖订货量不能超过其《存货凭证》总量。
第十三条 会员当日收市前订立的电子合同可转让或解除。
第十四条 本中心按买方会员订货数量冻结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货值×保证金比率。
第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电子购销系统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服务费费率,并由本中心另行公告。
第十六条 电子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通过电子购销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当日结算和清算完成后,交易会员可以通过交易中心购销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和清算数据。交易会员对结算和清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过交易中心会员机构向交易中心提出。如交易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会员已认可结算和清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四章 交收流程
第十八条
买方会员应向本中心提交提货人信息、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开票信息等。本中心将买方信息及时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和卖方会员,做好发货和开具发票准备。买卖双方可协商具体交收事宜。
第十九条 买方会员选择去仓库自提的,需在付款后4个自然日内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不办理提货手续的视为委托指定仓库代保管。
第二十条 买方会员提货时,会员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货主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和提货码,经指定仓库商品管理系统终端端口确认后提货。
第二十一条 买方会员可以委托第三方提货、委托仓库代为发运。委托仓库代为发运时,买方会员应当到仓库监发;不到仓库监发的,视为认可仓库发货无误。
第二十二条 若买方会员在规定提货时间内对品牌商品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本中心收到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向买方会员开具交收货物对应的发票。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卖方会员对其货物承担责任,如货物未能达到购销电子交易合同相关约定的,卖方会员应负责货物的置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买方如对商品有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本中心调解无效的,可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也可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提交足额存货凭证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品牌商品与电子合同不符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货物对应的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发生违约后,本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第二十六条 违约处理办法:
(一)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如数交付电子购销合同规定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视为卖方违约,本中心按少交的数量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二)买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在资金账户中补齐剩余货款的,本中心按购销合同的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卖方(买卖双方同意协商支付事宜的除外)。
(三)卖方会员交付的货物与购销公告中公布的货物不符的,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如果发生质量争议的,按合同处理或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会员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买方同意卖方延迟交付或无需发票的除外),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第二十七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和双方共同向本中心提出的申请,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购销过程中,如果出现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购销无法正常进行,本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时,应及时公告。因本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后果,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本中心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购销、调整购销时间、取消购销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 因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原因时,双方货物交收可相应顺延,具体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