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预订购销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电子购销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会员的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对交易会员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中心的结算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四条 交易中心仅为经交易中心核准的交易会员提供结算服务。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内的一切与预订购销相关的结算活动,交易中心、会员服务机构、交易会员、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
交易中心设立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为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会员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 控制结算风险;
(二) 登录和编制交易会员的结算帐表;
(三) 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 办理交易会员订货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 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
(七) 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必须通过运营管理部统一结算。
第九条 运营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交易中心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会员应交付的订货保证金、货款及与交易和交收相关的款项。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与交易会员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会员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交易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 为交易中心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二) 为交易会员开设资金账户;
(三) 根据交易中心和交易会员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 协助交易中心管理交易会员资金划转;
(五) 协助交易中心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六) 配合交易中心建立数据对账制度;
(七) 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交易会员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交易中心、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结算银行签订双边协议。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划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会员设立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会员的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每日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按当日结算价向买卖双方收取订货保证金。订货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的订货盈亏进行结算,当订货盈亏为负时,从交易会员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中扣除;当订货盈亏为正时,不增加交易账户可用资金。订货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订货盈亏=Σ[(结算价-买入订立价)×买入订货量]+ Σ[(卖出订立价-结算价)×卖出订货量]
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的转让盈亏和交收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转让盈亏和交收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Σ[(卖出转让价-买入订立价)×转让数量]+ Σ[(卖出订立价-买入转让价)×转让数量]
买方交收盈亏=(结算价-买入订立价)×交收配对成功数量
卖方交收盈亏=(卖出订立价-结算价)×交收配对成功数量]
第二十条
结算价是指某交易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交易商品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第二十一条
交易会员的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由交易中心在每交易日结束后进行清算。如交易会员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内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中心向该交易会员发出追加订货保证金通知。
第二十二条
当交易会员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会员应在下一个交易日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按交易规则规定划入资金至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或采取自行转让措施,补足订货保证金,否则交易中心将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会员可按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划转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会员,交易中心可限制其资金划出:
(一) 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 交易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四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运营管理部提出。如交易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卖方按照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结算价支付货款。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向交收配对成功的交易会员收取交收保证金。交收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买方交易会员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内备足除交收保证金外的剩余货款;在交收完成之后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交易中心释放卖方交易会员的交收保证金。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交易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交易会员应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等以备查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