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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农业法将“林业”修改为“林草业”
 
2026-09-01   阅读次数:560    中国绿色时报
 


  8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自202711日起施行。这是农业法自1993年制定以来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新版农业法在林草领域最显著的变化,是将原法中的林业表述修改为林草业,并在多个章节对林草工作作出法律规定。

  总则章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首次在农业基本法中确立林草业的独立产业地位。第五条规定,国家坚持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坚持农林牧渔并举,保障粮食安全,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第十条明确,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草原工作。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章规定,国家加强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规划建设,更好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国有林场的合法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批准手续,不得擅自收回国有林场使用的土地。

  农业生产章是林草规定较为集中的章节。第二十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措施落实农业发展规划,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引导和支持协调发展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加强林业草原生态建设,推进天然林、基本草原保护修复和防沙治沙,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发展商品林和林下经济,发展壮大林草业,增加林草产品供给;协调推进草原保护与草原畜牧业发展,推广圈养和舍饲,积极发展饲草产业。第二十二条还将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列为需要加强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粮食安全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各类食物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食物消费需求,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有关食物产业发展水平。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从法律制度上保障林草业获得与其他农业产业同等的财政支持。

  土地等农业资源保护章是林草内容最集中的章节。第六十七条要求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第七十条确立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生态的保护与修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因地制宜开展盐碱地治理和综合利用。第七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造林绿化,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保护和修复天然林。

  第七十二条对草原保护作出全面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促进草牧业发展,组织建设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合理控制载畜量,落实休牧和禁牧制度,推行划区轮牧,保护草原植被,加强草原火灾和病虫害防控工作,防止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第七十三条明确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开(围)垦自然湿地;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此外,新法还在多处作出林草相关安排: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国家加强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建设国家种质资源库。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审批或者登记,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实施生态保护补偿,逐步完善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推进动植物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维护种业安全,提升种业现代化水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第二十九条关于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及其他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防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林草领域。法律责任章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附则章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有林场等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参照适用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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