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版(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脂松香行业实体经济,保证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脂松香现货挂牌交易及交收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交易中心内进行现货挂牌交易的脂松香商品的现货交易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中心、会员机构、会员及脂松香现货交收中心等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中心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现货挂牌交易。
第四条 现货挂牌交易方式是指会员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在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中选择相应的脂松香产品进行挂单采购与挂单销售的现货挂牌交易,分“卖方挂牌”与“买方挂牌”两种方式。
第五条 脂松香现货交收中心(以下简称:交收中心)是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专门为会员履行脂松香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监督、沟通与协调服务的商务企业。南宁松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是交易中心指定的脂松香现货交收中心。
第六条 脂松香是指由脂松香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脂松香电子合同规定的脂松香商品。
第七条 进行现货挂牌交易的会员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脂松香经营资质及与脂松香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相关的企业法人(一般纳税人)。
第二章 挂牌的脂松香产品要求
第八条 挂牌的脂松香产品要求:
(一) 可挂牌交易的脂松香主要品种有:马尾松脂松香、湿地松脂松香、云南松脂松香。次要品种有:思茅松脂松香、南亚松脂松香、加勒比松脂松香、湿加松脂松香及其它脂松香(例如混合脂松香)等。
(二) 包装桶外观标识要求:
1、外观有标识包装桶:应有明显而牢固的标识,标识内容一般应包含:产品名称、批号、毛重、净重、等级、厂名(或代号)、生产日期等;
2、外观无标识包装桶,即光身桶:卖方可根据自身产品包装情况,将光身桶灌装的脂松香产品挂牌销售;买方可根据自身需求,挂牌采购以光身桶灌装的脂松香产品。
(三) 脂松香单桶净重应符合225±0.5公斤和230±0.5公斤两种规格中的一种;
(四) 脂松香包装桶重应符合6.5±0.3公斤和7.0±0.3公斤两种规格中的一种。
(五) 包装桶外观不存在严重破损、变形、锈蚀、污渍等情形。
第三章 脂松香现货挂牌交易及交收流程
第九条 脂松香的现货交易挂牌时间:交易日的9:30~11:30;13:30~16:00。挂牌交易及交收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一)交易挂牌
有现货销售与采购意向的卖方会员和买方会员(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规则进行网上挂牌:
1、保证金挂牌制度。交易中心无论是采购挂牌或是销售挂牌都按货物总金额的5%作为交易保证金进行暂时冻结,挂牌撤销或交易完成后对应的保证金自动退回。
2、卖方挂牌:卖方会员在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上进行卖出挂牌申报时,须有能力在自已指定的交货地点及约定的时间内备足相应的符合电子合同约定质量的货源。卖方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在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上提交销售商品所要求的详细信息,包括品种、级别、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日期、质量要求等相关信息,销售数量应符合行业内通用的数量规范;
3、买方挂牌:买方会员在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上进行买入挂牌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买入挂牌申报数量对应的保证金及货款(按挂牌的价格及数量计算)。买方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提交采购商品所要求的详细信息,包括品种、级别、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限、质量要求等相关信息,采购数量应符合行业内通用的数量规范;
(二)配对成交
交易中心对于买方和卖方的挂牌申报信息,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成交。
1、挂牌申报配对成功的卖方,应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支付配对货物总金额的5%作为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2、挂牌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应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支付配对货物总金额的5%作为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3、交易中心冻结买方配对成功的货物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如买方成交当日账户资金不足,则须在成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之前补足。
4、对于配对成功的挂牌申报,交易中心将电子交易合同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会员的交易终端上;未获配对成功的挂牌申报将在约定的挂牌截止日自动撤销。
(三)货物交收
(1)现货挂牌成交之后,卖方根据成交电子合同的约定立即开始履行交货义务,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卖方应及时与买方联系办理发货或货物的货权转让手续;
(2)买方须尽快向卖方提交开具发票所需的资料以及收货人名称等相关信息,并在收到货物后,尽快展开货物重量与质量的检验工作。
(四)验收、货款划转、增值税发票
1、验收的初步确认:
(1)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收货物的重量、质量初步检验工作,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买方初步确认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与重量。如买方对卖方所交货物的重量及质量检验无大的异议(按国标规定,质量相差不超过一个等级之内),交易中心在买卖双方初步确认质量和重量检验结果的次日,将买方货款的80%划转到卖方帐户。
(2)如买方对卖方所交货物的重量及质量初步验收后有较大的异议,而且双方协商不成,则直接提交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确定后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交易中心暂时不将买方货款的80%划转到卖方帐户。但是,检验结果显示是买方的责任,买方应向卖方承担因推迟付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及相关费用,按每天万分之八计息;检验结果显示是卖方的责任,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执行。
(3)如买卖双方在电子购销合同中含有关于退货条件的意思表示的,交易中心将在验收期限(7个工作日)届满,买方未提出异议,买方最终确认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与质量后,将冻结的买方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
2、验收的最终确定:
买方收到货物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最终确定交收货物的质量及重量,该期限届满买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买方最终认可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与质量。
若卖方对买方验收后提出的质量或重量检验结果有异议,而且双方协商不成,则直接提交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合同履行的质量或重量依据。提交第三方检验产生的相关检测费及人员差旅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若买卖双方对交收货物的质量及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全部解决(以交易中心收到质量及重量确认书之日为准),卖方在争议解决的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以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寄日期为准),同时将邮寄存根(扫描件或传真件)传给交易中心。
买方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或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交易中心将剩余的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扣除相关费用后,清退买卖方5%的现货交收保证金。
因买方提供的资料有误致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买方责任自负;买方提供的资料延期的,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可以顺延。
卖方拒不开具发票的,剩余的货款不予划转,作为赔偿金,由交易中心划给买方。
第四章 交收货物的重量确定
第十条 交收货物的重量确定
(一)买方收到货物的当日,如不提出重量检验或对货物的重量没有异议,则以卖方出具的《仓库提货单》或《转货通知单》或《送货单》上记载的净重作为买卖双方结算交收货物重量的依据。
(二)如买方提出重量异议,买方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的14:00前向交易中心或交收中心提出,然后由合同约定的物流公司、仓储公司或其它第三方进行重量检验,其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具体规定如下:
1. 每一电子合同对应的交收货物重量,通过清点交收货物的桶数进行计算,即:结算重量=单桶重量×桶数。
2. 单桶重量(225规格)通过如下方式确定:按照国标GB/T8145—2003的规定进行抽样,然后逐桶称重取算术平均值,若所有抽检样品的平均净重在225±0.5公斤范围内,则以225公斤作为单桶重量;若抽检样品平均净重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全部货物则以实际过磅的重量进行交收。
单桶重量(230规格)通过如下方式确定:按照国标GB/T8145—2003的规定进行抽样,然后逐桶称重取算术平均值,若所有抽检样品的平均净重在230±0.5公斤范围内,则以230公斤作为单桶重量;若抽检样品平均净重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全部货物则以实际过磅的重量进行交收。
3. 脂松香包装桶重应符合6.5±0.3公斤和7±0.3公斤两种标准中的一种,分别按6.5公斤和7公斤计,并在产品标识上注明。桶重误差超出规定范围但在±0.5公斤以内的,卖方按30元/吨补偿给买方;桶重误差超出±0.5公斤的,卖方按50元/吨补偿给买方。
4. 检验时,买卖双方应该派人到场监督,买卖双方各自不派人员到场监督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三)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五章 交收货物质量的确定
第十一条 交收货物的质量确定
(一)质量验收
1、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必须对货物质量进行验收,如有重大异议两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其它异议须在到货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由买卖双方对质量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未果则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作为双方结算和处理争议的依据。
2、如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没有对货物质量进行验收,也没向交易中心提交确认报告,即视同认可卖方的货品质量,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卖方提出质量诉求,使用后才发现货物内在质量问题的,依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质量异议检验规定
1. 买方在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抽样和质量检验。
2. 马尾松脂松香、云南松脂松香按照国标GB/T8145—2003的规定进行抽样和检验,湿地松脂松香按照国标GB/T29591-2013规定进行抽样和检验。
3、其它类别的脂松香应参照国标GB/T8145—2003的规定进行抽样和检验,并结合PCA-PCTM27标准的GC分析特征进行质量鉴别,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分析报告。
4、样品取样数量不低于1公斤,分为A、B两份进行封存,A样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B份作为复检样本保留在质检机构。抽检时间由交易中心通知买卖双方。
5、抽样时,买卖双方应该派人到场监督,买卖双方各自不派人员到场监督的,视为同意抽样结果。
6. 检验费用先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检验结果确定后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 发生质量异议纠份后,若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初次检验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复检。
2. 交易中心收到复检申请后,安排原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B样进行复检,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书,复检结果误差小于国家规定以A样化验结果为准,大于国家规定以B样化验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3. 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买卖双方对初检(A样品)检验报告的结果无异议,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交收货物有质量异议的申请。
第十三条 质量检验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买卖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的责任条款进行降价、退货或换货处理。因降价、退货或换货所发生的风险及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十四条 交收违约的确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现货交收违约:
1. 在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不足的;
2. 在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卖方交付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双方订立的电子合同约定的,该电子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 在约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4. 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中心足额支付应由交易中心划转给卖方的货款的。
(二) 违约未交货的货物数量计算方法:
卖方违约未交货的货物数量= 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 发生现货交收违约后,交易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四) 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货物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卖方违约的,买方终止卖方违约部分货物对应的付款义务的履行,由交易中心退还买方相应金额的货款;
2. 买方违约的,卖方终止买方违约部分交货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在现货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收中心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或者交收中心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新华蓝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四年十月